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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法学院开启“明德崇法”之3.15维权志愿服务活动

来源:   华体会体育(中国):2011-03-15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中国201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消费与民生”,随着全国两会的闭幕,人们再次聚焦保障食品安全、稳定物价房价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热点问题。北理工法学院将秉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开展诸如主题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维权等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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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您知多少?”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主要宗旨:(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2.保护内容:(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3)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况的选择;(4)消费者教育;(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 (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与建议权等。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3.保护形式:(1)国家监督。通过在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保护。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其次,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消费者提供方便。(2)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其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⑶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文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它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组织了。   
4.任务:(1)受理消费者的申诉;(2)给消费者提供咨询;(3)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4) 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5)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6)为政府提供建议;(7)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8)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5.国际监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这就需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 经营活动,如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的活动。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华体会体育法学院
2011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