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体育章程》获教育部核准


  2014年10月11日,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2号,正式核准了《华体会体育章程》,标志着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校章程的建设工作始于2005年3月。当时,由原校长办公室牵头,组织力量对国内公立大学起草和制定的章程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到几十余所高校章程草案。同时,对我校当时涉及学校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决策程序、监督程序等基本问题的单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章程草案。2006年、2007年,章程草案先后两次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常委会对内容、编排、条款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6月,结合学校对办学理念、校训、大学精神等问题深度提炼和挖掘所取得的成果,学校再次组织人员对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布,学校根据其内容对章程草案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并于当年3月提交七届三次教代会审议,广泛征求了教职工的意见。
  2011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1号令),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提出要高质量完成章程起草工作。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领导牵头,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党政主要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育专家、法律专家、教授代表参与的起草小组,重新修订章程,并分别于2012年3月和11月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6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意见,学校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章程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3年9月-10月,学校办公室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其他高校章程制定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结合校内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原章程草案的体系、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此后,学校办公室先后牵头召开了教师和学生代表、学院主要领导、部门正职、民主党派人士代表等参加的4次座谈会,5易其稿,形成了章程的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在校领导班子寒假务虚会上,全体校领导对章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2014年2月,学校将章程草案提交学校七届七次教代会讨论,并征集意见建议30余条。4月2日、4月3日,学校领导率学校章程起草工作组主要成员分别参加了教育部“985高校”大学章程工作会和工信部所属高校大学章程工作会,认真学习了上级部门对学校章程制定的指导意见。之后,在学校领导的率领下,学校办公室召集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等有关部门和法学院、教育学院等有关专家学者,细化任务分工,对章程草案进行了十余次修订。4月份,再次将章程草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讨论。4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章程草案。4月24日,学校党委全会对章程草案进行了审定。4月底,学校将章程送审稿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6月底,学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对章程进行修改后呈报教育部。10月11日,教育部核准我校章程并正式公布。
  《华体会体育章程》包含序言、总则、举办者和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治理结构、组织和机构、资产和经费、标识、附则等九个部分。其中,“序言”简要介绍了学校历史和校训、校风、学风;“总则”含10条内容,阐明了学校特征与定位,包括办学地点、机构性质、办学方向、办学层次与规模、教育形式等;“举办者和学校”包含5条内容,阐明了举办者、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包含5条内容,阐明了教职员工、学生的权利义务,以及学校与校友的关系等;“治理结构”包含8条内容,阐明了学校领导体制,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的职能,以及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组织和机构”包含7条内容,阐明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类别、设置原则和主要职能;“资产和经费”包含6条内容,阐明了学校经费来源、财产属性和使用管理制度;“标识”包含3条内容,阐明了校徽、校标、校旗、校庆日等标志物;“附则”包含4条内容,阐明了章程的制定、修订规则、程序和解释权。
  章程承载大学精神、昭示大学使命,是一所大学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办学地位、办学模式的集中体现,是学校办学行为的总规范、总要求、总遵循,如同国家宪法一样是学校的“根本大法”。经教育部核准后的大学章程,已不简单是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而是国家核准的学校根本法律制度。章程首先确定了学校设立、运行、发展的合法性,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依据;二是章程从“法”的角度明确了大学内外的各种关系,对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各方权益意义重大;三章程是明确了大学的基本功能和社会作用,为学校构建内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开展办学活动提供了根本遵循。就当前而言,章程的确立,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体现,对于促进学校综合改革、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