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华体会体育(中国):2015-09-09
各学院:
附件: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展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为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依据2014-2015学年是否已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有所不同。
1、初次认定(2015级新生及2014-2015学年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本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原件1份),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提醒同学保留复印件),连同《华体会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1份)一同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量化测评。学院查阅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通过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并依据《华体会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华体会体育令第100号,附件4)对照附件2表内“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认定参照条件”,初步确定学生的经济困难等级。
(三)班级民主评议: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班级评议小组组长、以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各班要组织全体学生参加的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结合量化测评结果,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经过民主评议,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四)学院民主评议: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以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学院根据量化测评结果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五)公示调整。学院民主评议后在学院范围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3天。学生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有权提请学院予以解释,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情况属实,予以调整。
(六)学校审定:公示调整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认定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将认定结果分发各学院备案。
2、二次认定(2014-2015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4-2015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上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大的变故,学生本人无需再次申请,则维持原认定等级不变;如需对认定等级进行变更,则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和辅导员分别予以说明。
三、时间安排
(一)9月9日—9月13日,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到所有本科学生,向申请初次认定的学生发放《华体会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指导学生认真填写,期间请学生个人准备齐申请材料。
(二)9月14日—9月20日,各学院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统计出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三)9月21日—9月23日,学院公示,并在期间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华体会体育初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汇总表》(附件3,本次汇总表要求详细按表格内容记录学生情况),公示结束后调整并确定学生名单及等级。
(四)9月24日,学院公示结束,将准确《华体会体育初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汇总表》(附件3),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其中,纸制汇总表(只需打印前9列信息)加盖学院公章,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华体会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表电子文档通过办公信息平台传学生工作处孙西艳。
(五)9月25日-9月27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学院的认定材料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六)9月28日-10月2日,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进行学校公示,公示后相关信息录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成为我校认定的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10月9日将认定结果反馈至学院,并请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四、工作要求
(一)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是本学年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唯一标准,各项相关奖助学金的评定均以此为依据,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资助资格。
(二)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单独接受认定。确因家庭变故、遭受灾害等原因又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由学院单独出具情况说明,学院副书记签字确认,经学生处主管处长签字后送至学生处资助办进行申请。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将马上开始本学年的助学金评定工作,为确保各项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学院务必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即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生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通报学生工作处,取消作假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五)辅导员《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工作已列入辅导员考核条目内,对认定工作不负责任,随意划分等级,不按时完成等级评定工作的辅导员,将不能参与优秀辅导员考核。
附件: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华体会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华体会体育初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汇总表
附件4:华体会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工作处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