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北理工人文学院崔建霞教授:从环境权利到环境义务
华体会体育(中国):2015-11-16 供稿:中国环境报 编辑:新闻中心 赵琳 阅读次数: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培养公民环境意识。当前公众环境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呼吁环境问题的早日解决,但具体到个体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我们想知道,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处于什么发展阶段?环境权利与义务是怎样的关系?环境义务的边界是什么?怎样推动环境义务履行?
崔建霞,华体会体育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多年从事环境哲学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正义研究”,出版学术专著《公民环境教育新论》。讲授哲学、美学、伦理学,主讲课程《哲学思维与美善人生》入选北京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共享联盟。
对话人:华体会体育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崔建霞
采访人:本报记者黄婷婷
我国环境意识处于什么发展阶段?
■处于主张环境权利的阶段,对环境义务缺乏深刻的认知
中国环境报:现在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希望环境问题能早日解决。但一些邻避项目建设时很多人都会说别建在我家后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怎样解释这种现象?是否意味着公众善于强调环境权利而怠于履行环境义务?当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和行为处于什么阶段?
崔建霞:当前我国公众仍处于主张环境权利的阶段,公众越来越有环境权利意识,但对环境义务还没有建立起深刻认知。从整个世界来看,这也是环境运动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20世纪可以说就是一个主张权利的世纪。西方也经历了从最开始邻避项目“不要建在我家后院”到逐渐“不要建在所有人的后院”的环境意识扩展过程,从主张自我权利向关切他人权利过渡。目前,我国公众主要处于主张自我环境权利即“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阶段,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人都谴责环境不公正,但针对自己时,又都想让别人承担不公正,而自己享有公正。
环境保护部2013年《全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等研究显示,中国公众对环境保护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 ,知行存在反差的特点。这一现状说明,公众在某种程度上没有意识到在环境保护的滚滚大潮中自己既是观众也是演员。每个人既是环保舞台的演员,是环保的主角,要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作为观众或旁观者,也要从他人的环保行为中借鉴经验,并监督别人履行环境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特点是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环境保护呈现自上而下的助推模式。而西方国家环境保护路径是自下而上的,先是公众发现环境问题,有了环境意识的认知,兴起了环境运动,然后推动政府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环境管理。在这种模式之下,公民环境义务意识易于在个体实践中形成并得到强化。而我们是自上而下的模式,个体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主性与义务感停留在等待与依赖的状态,就像孩子对家长一样,依赖性强了,实践的机会少了,孩子自身的内在作用发挥不出来,责任意识也建立不起来。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提出,推动形成自上向下和自下向上相结合的全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大格局上确定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为公众的参与实践起到引领和保驾护航的作用。社会共治模式有两个方向,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管制,二是自下而上的民众动员,两种力量相向而行,交汇融合成一种巨大的合力,推动环境保护目标的最终实现。
环境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在特定的时期环境权利诉求可能是主要方面,但不意味着可以不履行环境义务
中国环境报:当前我国已经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公众的环境权益进行保护,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等。环境权利与义务是否应该是对等的?公民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理论依据是什么?
崔建霞:包括德国哲学家马克思、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一个共识,即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社会,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不能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享有较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也不能承担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不能不统一。可以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就是公平正义。正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反过来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民众,将自己的环境理念及环境行为规约在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上。没有哪一个社会崇尚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也没有哪一种制度主张人只承担义务而不必享受权利。
公众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要具体到不同的地域和行业,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很难从具体层面界定整体的环境义务。但从问题的根本上看,环境义务不外乎两大类:一是是否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你所踏足的自然与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就是你的生态足迹怎样。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人所忽略的一点,就是在保护自然与生活的环境时,你是否只保护了与自己相关的自然和生活环境,而把环境负担、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转移给了别人。比如把自己的家收拾得非常干净而把垃圾倒在别人的门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把穷人的耕地变成富人的生态保护区,而忽略穷人的生计问题等。环境保护行为是否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日益成为环境义务的另一个重要维度。
中国环境报:有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污染很严重,我的环境权利还没有完全得到保障,我就可以不履行义务。
崔建霞:权利的全方位实现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义务的履行却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在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主张环境权利或维权可能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环境义务。之所以叫义务,就是即使不愿做也必须做的职责。无论从环保发展大势来说,还是从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涵来讲,必然要从环境权利转向环境义务,或者说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之间的对等与均衡。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动态地走向统一,这才是比较好的状态。
中国环境报:环境义务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样的义务必须履行?举个例子,北京市能否基于防治雾霾的全体公民权益而强制单双号限行?可否强制要求购买电动汽车?这是否又是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这种矛盾怎么解决?
崔建霞:基本义务有很多种,比如孝敬父母、诚实、公正、敬业、爱国等。在正常的情境下,只要正常履行就可以了。但在很多紧急的非正常情况下,义务之间会产生严重的冲突。比如,作为孝子,要照顾生病的父母,但这个孝子又是军人,作为战士必须立即奔赴前线,此时,为父母尽孝的义务与为国尽忠的义务产生了剧烈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由大到小、由急到缓的规则对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大敌当前,为国尽忠的义务就大于为父母尽孝的义务。平时我们所说的道德冲突和道德困境,就是指这种情境下的义务顺序的不清晰造成的。一旦我们明确了义务的轻与重,就自然会知道怎样处理这种困境。所以,一个道德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情境中,会出现不同的侧重。
北京市能否基于防治雾霾的全体公民权益而强制单双号限行及购买电动汽车问题,也涉及权利之间的冲突和义务之间的博弈。基于正常的不存在堵车和严重污染的情境下,买车的自由和上路开车的自主体现了一种权利平等。但现在大家讨论限行的问题,就不是指上述的正常情境,而是在非正常的且紧急的情境下怎么办的问题,这或许也需要依据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排序。路权的分配也是资源的分配,它与其他社会资源、机会、权利的分配一样,其分配规则除了确立一个根本规则之外,还应是具有辅助规则的一个多元的规则体系。
怎样推动环境义务履行?
■树立生态整体意识,建立开放式环境教育模式
中国环境报:推动环境义务履行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什么样的?
崔建霞:前面提到,我们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格局,推动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模式。我个人认为,这种模式内含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双重维度,或者说更应从环境义务的角度去理解。
从自上而下的国家层面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百姓的环境权,从“顶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保障百姓环境权利的“立地”实现。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揭示了生态与民生的关系,抓生态就是抓民生、改善生态就是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还有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进行终身追责。这些思想体现出人民主体地位在环保领域的具体化,揭示出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持久战中,人民群众是权利的主体,政府是责任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负有主体责任。这些都展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和保障公众环境权利的责任。
政府管制强调了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和对民众环境权利的关注。作为社会共治模式的另一个力量,自下而上的民众动员,其环境义务的意识建立和履行也是题中应有之意。自下而上的民众动员,就是在环保问题上坚持从群众中来的群众路线,就是坚持人民环保。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就需要向民众传达一种信息,作为个体不仅是权利的享有者,而且是义务的履行者。但现在我们讲促进公众参与,更多地是从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角度,强调政府保障公众的权利。无论从参与的规模还是义务意识的培养,都不容易做到最大化。我认为,公众参与的另一个重要维度应是全体民众在自己的工作和个体生活实践中,在身边、在家乡、在自己的生态足迹达到的任何地方,自觉自愿地履行环境义务。
中国环境报:有了环境义务的意识之后,具体靠哪些抓手来推动?重点是什么?
崔建霞:从宣教角度来说,就是建立开放式的环境教育模式,培养公众树立相互联系的生态整体意识,在生态问题上坚持相互联系的辩证法。具体体现为两点:一是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自然环境;二是在保护自然环境时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他人,对人与自然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给予关注,这两点的结合就是生态整体意识。比如,有人很有钱,在餐馆点很多菜吃不了也不打包。我们传统的教育方法是告之“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就到此为止了。点很多的菜,花自己很多的钱,不行吗?不行!浪费的不是你自己的钱,而是地球资源,世界上还有很多人没饭吃,你占用了他们的资源。钱属于自己,但资源是全社会的、全世界的,因此,这种行为是不正义的。
我常常讲另一个例子,我国作家余秋雨在德国租房子,第五天打碎了房东老太太一个杯子,老人说不值钱、没关系。但当老人知道作家把碎玻璃和其他垃圾扫入垃圾袋里放在了外面时,说明天你可以搬出去了,因为你心中没有别人。 老人把装好的垃圾倒出来重新分类,把玻璃杯碎片装入一个垃圾袋用笔写上:里面是玻璃杯碎片,危险。然后把其他垃圾装入另一垃圾袋里,写上:安全。由此可以看出,有些时候我们的环境行为不到位,并不是没有环境意识,而是缺乏相互联系的整体环境意识,不知道怎么办才是对的。因此,在保护自然环境时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他人,应成为环境保护的落点,这就是一个从始点出发贯穿全过程的生态整体意识,因为人也是生物圈的一员。
环境宣教是重要的,但教育不是万能的,还要依靠法律的途径为道德教育保驾护航。法律和道德同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有序化的形成中其价值追求是同向的。道德约束人的内心,这种约束是软性的;法律约束人的行为,这种约束是刚性的,法律的惩戒也是一种教育。
中国环境报:我们需要多少时间可以达到现在西方公众环境意识的水平,实现知行合一?
崔建霞:无论从调研报告,还是从身边的事实,有一个点是公认的: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较10年前有了很大改观。这种变化像水滴石穿,像春风化雨,像润物无声,每一步似乎都不见什么大的动静,然而汇集起来就显现了效果。用历史的大尺度衡量,公众环境素养(意识+行动)大的走势、大的方向是进步的,这种进步的走势呈现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这是一切事物的运行规律,不单单是环保领域。知行脱节、知行存在反差这个状况还将继续持续下去,也是正常的。因为,从制定法律到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需要一个过程;从接受一种环保理念到转变成环境行为也需要一个过程。西方人的环境意识也是逐步提高的,美国的环境运动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但到上世纪90年代还处于“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阶段,环境关切的深化和扩展不是一蹴而就的。
我们有理由乐观地预期,公众的环境意识在这10年会有一个大的跨越,这一判断基于以下3点:第一,我们有重义务及整体利益的传统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整体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义务重于权利。这些都已经渗入民众的血液,“家国一体”早已成为我们的文化基因。第二,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已成为引领公众环境意识提升的时代火炬。第三,北京APEC蓝等空气质量保障行动,意义深远,让每一个人感同身受地明白了导致雾霾的原因,每一个人似乎都在原因之中,每一个人都受结果的影响。这些推动着公众对自己的环境行为方式进行或深或浅的反思,经过沉淀、发酵,最后助推环境素养由意识向行为转化,由主动诉求权利转向注重义务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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