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来北理工做学术报告

供稿:法学院 花蕾 摄影:袁泉 编辑:聂思聪


 
  4月18日,由华体会体育法学院主办的“诉讼法知行讲坛”第一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隆重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应邀为大家做了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坛由法学院副院长张艳丽教授主持。


  张院长首先对陈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与由衷地感谢,并向大家简要介绍了陈教授的基本情况。陈教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法学评审组成员、副组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部负责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自1984年成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以来至2000年,连任四届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等职。陈光中先生是我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2002年创办“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基金会”,两年一次面向全国评选品行良好、学业优秀、科研突出的诉讼法学硕士生、博士生,予以奖励。

  报告中,陈教授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以下问题向大家做了重点阐释:

  一、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指导思想,但是“人民”与“人权”的内涵有很大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应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指导思想,这也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在刑诉法修改中的落实。

  二、辩护制度方面,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应当为辩护人,而不应仅是法律帮助者;二是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凭“三证”会见当事人仍存在一定困难,刑事诉讼法应对此进行完善;三是主张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扩大至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证据制度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在证据的种类中,物证和书证应分开规定,还应考虑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电子资料”修改成“电子信息”;二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完全引入刑事诉讼法,目前学界还存在争议,但应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到刑事诉讼法中;三是关于证明标准,陈教授主张坚持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赞成在其后增加“排除合理怀疑”。

  四 、侦查程序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讯问场所直接关系到讯问的合法性,应努力做到禁止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五、审判程序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现今审判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比率过低,直接影响了判决的公信力,因此应当从明确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补偿制度等方面给予有效规制;二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案件。

  六、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关注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建设,至少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等特殊程序。


  在互动阶段,同学们踊跃提问,陈先生就同学们提出的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与权利、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作用、如何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等问题一一作了详细的回答。

  本次报告持续近两个半小时,通过陈光中教授的精彩演讲,同学们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前沿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与深刻的理解,受益匪浅。报告在大家长久不息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核: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