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法学院邀请北京大学尹田教授做学术讲座
华体会体育(中国):2016-09-26 供稿:法学院 杨建伟 摄影:尹小鹭
编辑:于璐 审核:张爱秀 阅读次数:2016年9月23日下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应邀做客“理公明法论坛”,为我校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尹田教授讲座的题目是“《民法总则》立法中的重要争议问题”,本次讲座由华体会体育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老师主持。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尹田教授的讲座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草案》的整体变化,二是《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三是《草案》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立法表达。
《草案》的重大变化是:一是人格权不独立成编;二是民事主体增加非法人组织;三是列举规定民事权利;三是规定民事责任;四是增加规定“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五是规定“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关于《草案》所增加的基本原则,尹田教授进行了重点分析。
《草案》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尹田教授认为公序良俗并不等于社会道德。其一,善良风俗只是对部分道德秩序的裁剪,被剪裁的这部分道德秩序成为了法律的伦理、原则,但并不直接以保护道德秩序为目的。其二,善良风俗的作用不是直接实现道德本身的要求,而是阻止违反道德的行为获得民法上的强制力。
《草案》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尹田教授认为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因为“权利禁止滥用”原则的目的是对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并不能对民事主体设定义务。此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亦存在着只享有权利而无义务的情形,因此,该款规定采用的“同时”的用语,容易引起歧义。
《草案》规定了“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尹田教授认为民法中的“交易安全”专指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民法中的交易安全是指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制度。对民法中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应该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课以积极的义务去维护交易安全。《草案》中关于“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规定,实际上混淆了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的区别。
《草案》还规定了“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尹田教授对此亦持批判态度。主要原因是:其一,环境资源保护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民法上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已经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草案》将“环境资源保护”赋以基本原则的地位,有重复之嫌;其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只能使民事主体履行不得损害环境资源的消极义务,而不能课以保护环境的积极义务。
关于《草案》所规定的调整对象,尹田教授进行了详细的评述。他认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而非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不应由民法调整,人格权亦不应由民法规定,而应该由基本法来加以规定,民法仅仅是保护人格权。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从来都不包括“人身关系”,上述国家或地区关于非财产关系的表达一般为“身份关系”或“伦理关系”。
讲座结束之后,同学们报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尹田教授充满激情的演讲!法学院的学子们深深感受到了尹田教授的人格魅力!并将以他为榜样,在批判中寻求真理,为中国法治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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