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和谐社会的五只“拦路虎”
华体会体育(中国):2007-01-10 阅读次数:
身为中国著名的人权专家和法理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一直为价值重构和制度完善鼓与呼;作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他对中国的民主法治事业有着独特的思考。
和谐社会一定是全面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也一定是法治社会。
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的时期,社会问题最多也最复杂。社会可能要发生较大变化,社会学家称之为“社会整体转型”;政治学家判断,社会对“良治”要求更高;经济学家感觉,“社会的以产业结构为首的整个经济结构都要有所调整”;法学家认为,治国方式将从权力之治转向规则之治。中国在持续20多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之后,已经不可避免地进入了这一时期。
在迈向和谐社会的大道上,五只“拦路虎”困扰着我们的进步:
第一,由经济的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结构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安排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而主体身份的二元性又被区别为权利享有的二元性。其结果是,人们获得权利和利益的根据不是能力的贡献,而是身份。“三农”问题,说到底是制度设计的二元性问题,主体的二元性与权利的二元性,是中国目前和谐社会构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不消解和改善这种结构,就无和谐社会。
第二,由社会不公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分配不公是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不劳而获及少劳多获,是社会痛恨的分配不公;多劳少获,甚至劳而不获,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同劳不同获,是使人感到无奈的社会不公。其他的社会不公,如起点不公、机会不公、对待不公、规则不公、结果不公等,影响了社会不同群体对制度正义的信心。
第三,人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已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的重要根源。以高投放、高耗费、高污染为支撑的经济快速发展,已使我国的环境、生态、资源和能源四大要素出现空前危机。
对待环境与生态,法学家的思维是——“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如果我们拥有的是继承权,是资源、环境等的所有者,就会觉得有权使用它、破坏它;如果认为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我们就是债务人,无权毁坏生态、资源和环境。借物要还,我们应将现有的一切完好无损地交给子孙。
第四,在所有交换领域中发生的腐败,正侵蚀着国家制度的有效性。吏治腐败,使有德行且有才能的年轻人丧失发展的空间;司法腐败,使社会丧失公正存在的空间;学术和教育腐败,使真理丧失存在的空间。如何用民主的制度、法治的方式及实行自下而上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体制,将腐败降至最低限度,防止局部腐败演化为社会腐败,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问题。腐败问题如果不解决,将会牺牲掉甚至是吃掉改革的成果。
第五,社会规范的失效,使人无法预测行为后果,正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每一个社会都有一个规范体系,处在基础地位的是道德规范,而道德规范的基础是诚信。制度的诚信是最重要的诚信。如果全社会都在造假,则说明制度诚信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规范目前还未完全建立起应有的至上权威,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现象,使法律规范处于无效状态。这会加剧社会的不可测和不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灭“拦路虎”,法治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最重要的,是法的观念要转变,整个法律观要转换。
首先要构建人本法律观,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法律要以每个个体、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和充分发展作为目的。法治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法律工作的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还有一点:法律,不仅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全社会离不开的价值取向。
工具是为目标服务的。工具能够达到目标,人们会使用它;如果这个工具不能达到目标时,也许就可以换工具。所以,如果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法律就处在很危险的状态,很可能被随时舍弃。只有把对法律的“工具观”改为“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法律的“价值观”,意味着所有人都离不开它,成为一个社会的利益形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需要我们思维上的创新,要尽快把过去革命的思维、运动的思维,转变为建设的思维和制度的思维,以形成社会稳定形态。
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和根本性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把法治发展放在重要地位。